一份迟到的无罪判决(9)
luyued 发布于 2011-01-03 20:13 浏览 N 次
御华公司的绍义投入涿州市医院的租赁业务8059245元港币是郭建丰同意甚至是其二人共同决定的、收益的使用亦经郭建丰同意,由于郭建丰与王蕾蕾各执一词,且郭建丰提供的其他诸多所谓王蕾蕾为诈骗而向其提供的内容虚假的书证以及其向王蕾蕾追讨款项的电子邮件文本的内容本身也不能印证其关于被王蕾蕾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陈述的真实性,何况郭建丰的陈述又存在上述诸多疑点,故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蕾蕾非法占有了涉案款项。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实被告人王蕾蕾诈骗被害人郭建丰钱款,不能合理地排除本案另有隐情的可能性,不能合理地排除王蕾蕾控制了香港御华公司的经营收益以致与郭建丰发生民事纠纷的可能性,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蕾蕾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王蕾蕾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以适当的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蕾蕾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 判 长 胡 鹏
审 判 员 易建明
审 判 员 边龙
二O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