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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迟到的无罪判决

luyued 发布于 2011-01-03 20:13   浏览 N 次  

从2007年11月6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2007年12月13日被逮捕,2008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至今长达三年的诉讼,最终判决被告人无罪。证明法律的公正性。

附: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蕾蕾,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

林省德惠市,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广州市广园西路183号大院195号502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1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2008年7月1 1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7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 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炜,广东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蕾蕾犯诈骗罪,于2009年1 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西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蕾蕾及其辩护人吴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初,被告人王蕾蕾与被害人郭建丰合作成立香港御华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御华公司’’)。2004年10月,王蕾蕾利用虚假的新加坡星展银行1200万美元的授信函等文件,骗取了郭建丰的信任。随后郭建丰向香港永达利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永达利公司”)借得5张香港恒生银行支票(合计金额港币21234860元,折合人民币22581150.124元),在广州市交付给王蕾蕾用于香港御华公司向星展银行申请融资用途。但王蕾蕾并未将上述款项用于指定融资用途,而是用于其个人经营的业务。后经郭建丰多次追讨该笔款项,王蕾蕾才先后将其中部分款项共计港币10660600元、人民币50万元归还香港永达利公司和被害人。余款折合人民币10744668.084元,至今未还。据此认为,王蕾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就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均由公诉人在本院庭审时出示、宣读,并经质证:1、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的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该支队侦查一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广州市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郭建丰的陈述及其向侦查机关提供的以下书证:(1)郭建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2)香潜御华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等“资料的复印件;(3)番禺港建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建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广州联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修正案的复印件;(4)金额分别为500万美元、700万美元的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致香港御华公司的《银行信贷融通:御华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借款人”)》的复印件;(5)印有“星展银行’’字样的郭建丰确认是王蕾蕾向其传真提供的星展银行广州分行的开户账户的传真件的复印件;(6)落款签名为“王蕾蕾御华香港”的致“御华广州财务部”的书面文字的复印件;(7)香港永达利公司与香港御华公司签订的《股份买卖协议》以及相应的转让文书、购售单据的复印件;(8)香港恒生银行支票5张的复印件;(9)郭建丰与陈健文签署的《借据》的复印件;(10)收款人签名为“王蕾蕾”、落款日期为2004年10月26日的《借款收据》的复印件;( 11)印有“星展银行DBS”、“港币户口存款”字样的郭建丰确认是王蕾蕾向其传真提供的银行入账凭证的打印表格传真件的复印件;( 12)印有“致: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字样的《跟单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的复印件;( 13)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致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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