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包装纸业 > 包装材料 > 一份迟到的无罪判决(4)

一份迟到的无罪判决(4)

luyued 发布于 2011-01-03 20:13   浏览 N 次  
御华公司出具的《抵押物变更同意函》。22、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出具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23、广州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预审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24、香港御华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菱恩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贷款方,香港御华公司和王蕾蕾作为担保方签订的贷款协议的中文翻译本的复印件以及王蕾蕾因前述贷款协议产生借款纠纷被菱思密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的相关资料、法院裁判文书的复印件。25、王蕾蕾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蕾蕾辩解:其没有利用虚假的授信函骗取被害人郭建丰的信任或钱财,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欠郭建丰钱,其中:(1)其为港建公司向星展银行申请500万美元贷款成功后,郭建丰亲口告诉其涉案的款项是港建公司支付给香港御华公司的佣金;(2)其是依照郭建丰的指示将涉案款项中的800多万港元用于涿州市医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20万港元用于给郭建丰的女儿读书、1100多万港元汇往陈健文指定的香港永达利公司、将部分款项换成人民币给郭建丰在国内使用,并提过现金给郭建丰;(3)郭建丰知道其将涿州市医院租赁项目收回的租金划到方圆大立公司、御懿公司,郭建丰拿了100多万元,其余投入到购买设备和香港御华公司的正常经营中;(4)其签过的承诺书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郭建丰又逼其签了欠款收据;(5)郭建丰假借香港御华公司的名义签借款合同,其于2005年1月收到任锦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才知道是郭建丰向香港永达利公司借款;(6)郭建丰提供的星展银行的文件、郭建丰向其追讨款项的文件都是伪造的,其没有提供过任何文件;(7)其在侦查阶段一开始已经讲过涉案的款项是佣金。

辩护人吴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蕾蕾犯诈骗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当认定王蕾蕾无罪,理由如下:1、不存在利用虚假的新加坡星展银行的授信函骗取信任的事实,被害人向香港永达利公司的借款并非被害人个人所有,而是属于香港御华公司所有。2、王蕾蕾使用公司借款进行商业活动是在被害人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指控王蕾蕾将款项用于个人经营的业务依法不能成立,其中:(1)被害人提交的王蕾蕾于2004年10月26日签收的支票及签署的借款收据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陈健文的证言、借款收据表明2004年10月26日王蕾蕾未能全部取得5张支票并清楚支票总额以及签署借款收据,按日期推算及现有证据证实该收据的签署日期应在2004年12月20日之后,同时也根本不存在LPG项目的信用用途之说,因在2004年10月1 8日后LPG项目已经成功取得星展银行500万美元的授信并签署了合同文件,且2004年1 1月5日后香港御华公司已经进行了与涿州市医院租赁的交易,故上述借据并非王蕾蕾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

王蕾蕾使用收到的部分借款签署香港御华公司与涿州市医院的租赁合同,被害人是清楚知道并同意的。 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致Wang Leilei(王蕾蕾)的《通知书(致第三方担保人)一有限的或无限的债务》、广州市番禺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合作企业番禺港建液化气有限公司申请股权转让的批复》的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监事)备案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港建公司的《关于股权转让昀申请报告》的复印件、香港任锦光律师行代表香港永达利公司致香港御华公司的函件、涿州市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星展银行的电汇申请书的复印件、香港御华公司与北京富邦兴业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香港御华公司的成立证书的复印件、与会人员为“郭建丰”、“陈健文”、“王蕾蕾”的《备忘录》的复印件等书证,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足以证实以下事实:

广告赞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