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包装纸业 > 包装材料 > 一份迟到的无罪判决(8)

一份迟到的无罪判决(8)

luyued 发布于 2011-01-03 20:13   浏览 N 次  
御华公司致香港永达利公司的关于向对方抵押其拥有的涿州市医院的抵押权及其他资产权益以保证还款的函件,同时,证人陈健文陈述称:。其于2004年1 1月向郭建丰追讨借款时,郭建丰曾对其说他正在谈中诚广场项目、款项已被王蕾蕾以订金的形式投入到中诚广场项目,到下一次向郭建丰追讨欠款时,郭建丰说他和王蕾蕾开了一间租赁公司、款项都投入到租赁项目中,反正郭建丰每次的解释都有不同的版本,但当时却并没有说王蕾蕾诈骗他。故此,郭建丰关于其事先不知道王蕾蕾将涉案款项中的800多万元投入涿州市医院的租赁业务的陈述的真实性也存在疑点。此外,公安机关就本案事实对郭建丰进行了多次询问,郭建丰在2006年1月5日报案时陈述称除了已汇往香港永达利公司、香港世贸公司的款项外的其他款项均被王蕾蕾占有而拒不归还,直至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了涉案账户内款项的出入情况后在第六次询问中被公安人员问及汇至“赵绮红”账户的20多万元港币款项时,郭建丰才陈述该笔款项是王蕾蕾向其归还的,直至在第八次询问中经公安人员向其出示方圜大立公司开具给广州御华公司的两张支票时,郭建丰才又承认前述支票项下的50万元人民币也是王蕾蕾归还其的款项,可见郭建丰在陈述案情时存在隐瞒真相的不诚实心态。

(四)关于被害人郭建丰提供的被告人王蕾蕾签署的《借款收据》、《承诺书》、《收款情况说明》的采信问题。郭建丰和王蕾蕾吻合的说法可以证实《承诺书》、《收款情况说明》是郭建丰在报案后起草让王蕾蕾签署的。首先,关于《承诺书》、《收款情况说明》中王蕾蕾保证除已归还香港永达利公司的款项外的其他涉案款项一直结存于最初入账的星展银行广州分行的账户内的文字内容, 经查, 郭建丰确认其提供的标题为\"CUSTOMER-TO-ACCOUNT RELATIONSHIP BROWSE”、 日期为2005年3月2日的香港御华公司的账户资金情况的打印件是其从星展银行方面取得的香港御华公司的香港账户和广州分行账户的余额单,该份书证显示,查询日期是2005年3月2日,当时香港账户内的余额仅为15000多元港币、广州分行的账户余额为零,由此可见,郭建丰早在2005年3月就应当已经知道涉案的款项已经被划走,郭建丰在2006年1月5日报案时也陈述王蕾蕾向其谎称是在广州分行开户、涉案款项仍在该账户内,故此,郭建丰在已经知道涉案款项已被划走的情况下仍然制作内容虚假的文字说明让王蕾蕾签署,明显存在疑点。其次,《承诺书》中“该帐户是由本人办理,由郭建丰一人签署使用的帐户”、“该款项由郭建丰签出江单归还了港币10400000元”的文字内容,似乎是在强调郭建丰在涉案款项方面具有控制能力,与郭建丰报案所称的被动状况不符。第三,王蕾蕾在《收款情况说明》上签名时写上了“郭生的版本”的文字,可以显示王蕾蕾当时对该份文本的文字内容并不认同,故此,现有证据不能合理地排除确如王蕾蕾所辩解的王蕾蕾是被逼签署《承诺书》、《收款情况说明》的可能性。同时,经查,证人陈健文曾陈述:其向郭建丰追款,郭建丰一直都是找各种理由拖,直到2006年才对其说他被王蕾蕾诈骗,其到香港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胜诉,但由于郭建丰和香港御华公司在香港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其1000多万元港币的借款一直无法收回,同时郭建丰告诉其他已经向广州市公安局报案被王蕾蕾诈骗,从而抵制向其还款。此外,上述《借款收据》中也有保证涉案款项用于取得投入港建公司的项目的信用的文字内容,王蕾蕾在侦查阶段曾辩解称郭建丰让其签署此份文本时表示是以此向陈健文抗衡以达到主导经营的目的。综前所述,综合《承诺书》、《收款情况说明》的文字内容存在的疑点、陈健文的证言以及王蕾蕾的辩解来看,根据《承诺书》、《收款情况说明》、《借款收据》的文字内容认定王蕾蕾诈骗郭建丰涉案款项,显然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五)关于尚未归还香港永达利公司的10774410元港币扣除转入“赵绮红’’账户的200150元港币、向广州御华公司的账户支付的50万元人民币后的其余款项,被害人郭建丰陈述称均被被告人王蕾蕾占为已有,王蕾蕾则辩解称以香港

广告赞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