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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因”为核心词的部分思维导图作品展(中山二中高三(18)班学生)

luyued 发布于 2011-03-08 22:22   浏览 N 次  
>尊敬的市长您好:>>我的岳父史发领于2010年8月20日骑电动自行车,在大桥镇嘶昌路被张伟逆向驾驶的电动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8月25日死亡。交警部门在事发25日后的9月14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内容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公交认字【2010】第10124号>>交通事故时间:2010年8月20日4时20分左右>>交通事故地点:江都市嘶昌路朱巷组段>>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亥通环境等基本情况:>>当事一方:张伟,男,1985年04月26日生,住:江都市大桥镇鲍庄村坎上组8号,所驾车辆:盛扬牌电动自行车;>>当事二方:史发领,男,1950年03月15日生,住:江都市大桥镇六河村双丰组36号,所驾车辆:日力达牌电动自行车,死者。>>该道路呈东西向,干燥沥青路面。( 该道路应呈南北向,干燥水泥混凝土路面)>>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张伟驾驶盛扬牌电动自行车,于上述时间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地点,与对方由北向南驾驶盛扬牌电动自行车的史发领发生交通事故,致史发领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8月25日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张伟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未靠道路右侧通行,偏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变动现场末标明位置,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过错;史发领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末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和过错。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张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史发领负事故责任的次要责任。>>交通警察: 袁凌谢飞(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2010年9月14日>>尊敬的市长:死者家属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在事故认定书中适用法律有不当之处。死者家属认为结合江公交认字【2010】第101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公安交警部门不予提供)及死者同行人提供的事故现场信息:张伟有破坏现场、交通肇事逃逸未遂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张伟应付刑事责任;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死者史发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不当(请问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是否是在对面来车时应跳到路基下,等对方安全通过后再上路行驶?!)、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之规定不应承担事故责任。>>而在事发后近四个月、事故认定书下达八十天后的今天。公安交警部门仍未对肇事者张伟采取任何措施!!请问公安交警部门是否有行政不作为之嫌?>>请市长为死者做主!为死者家属做主!>>谢谢市长关心!>>死者的女婿:徐正海>>2010年12月3日>>没有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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